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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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日电 据中国银保监会网站17日消息,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了《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共六章,三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的立法目的、披露范围和原则。

第二章信息披露主体和披露方式,明确了保险公司为产品信息披露的主体,保险公司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正确使用产品信息披露材料,信息披露对象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同时,明确中国保险业协会、中国银保信等机构作为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的行业公共平台,为社会公众及保险消费者提供权威的信息查询渠道。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和披露时间,明确了保险公司应当披露的产品材料信息,明确了保险产品在售前、售中、售后全过程的信息披露内容,以及服务特殊人群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章信息披露管理,明确了保险公司应当完善内部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机制,披露材料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保险公司不得授权或委托个人保险代理人自行修改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同时,明确了保险公司隐私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等内容。

第五章法律责任,明确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相关管理人员在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材料制定、使用等方面的责任。同时,明确了违反本办法对保险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可采取的监管措施和处罚举措。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时间和实施适用的规则。同时,废止《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3号)等文件。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办法》明确要求,保险产品的费率表和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现金价值全表首次作为产品信息披露材料主动公开。我们认为,产品费率和产品现金价值作为产品的重要信息,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公开披露有利于消费者更全面地了解保险产品信息,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促使保险公司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从国际经验看,披露产品费率、现金价值等信息,也有经验可循。

同时,在《办法》制定过程中,银保监会也正在同步研究制定《关于印发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的通知》,对不同设计类型的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要求进行重新梳理并细化,以便消费者更全面、清楚地了解保险产品的功能作用,便于消费者更好的选择保险产品。(中新财经) 【编辑:石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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